关于第36492561号“华夏创蓝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6492561号“华夏创蓝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5999号

       

      申请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92561号“华夏创蓝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75776号“华夏银行 龙行五洲 HUAXIA BANK FINANCIAL SERVICE OVERSEA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715295号“华夏众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699568号“华夏理财WEALTH MANAGE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第31915399号“华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经复审被驳回,现已无效,不再是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信息、相关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已经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245028号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基金投资、受托管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银行、受托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含显著识别文字“华夏”,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上述商标存在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已获准注册的商标与本案案情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张文
    付泽宇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