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041209号“原织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6041209号“原织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2959号

       

      申请人:东莞市大朗原圆服装店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41209号“原织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91350号“原織”商标、第6504657号“圆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若驳回将造成浪费。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初步审定公告日在申请商标申请日后,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我局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二由汉字及其对应拼音组成,汉字“圆”为该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部分,在词汇构成特点、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