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6818161号“拉柏薇 LABELVI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114号
申请人:厦门创源纺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18161号“拉柏薇 LABELVI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04094号“LABELLEV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035975号“LABELLEV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并长期使用的商标,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均已成功注册了“拉柏薇”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推广,已在销售区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获得的部分荣誉证书;申请人名下部分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人“拉柏薇”商标互联网注册证明;申请人部分版权登记证明;申请人“拉柏薇”包装专利证明。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显著识别的汉字部分“拉柏薇”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相关公众不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