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6211623号“学思”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80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石玉红
申请人因第6211623号“学思”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6379号决定,于2019年08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10月30日至2018年10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核准注册以来一直持续使用,并且在一定地域范围已经广为知晓,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故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相关活动网上宣传链接及部分宣传文章复印件;2、相关活动部分海报、邀请函、荣誉证书、参选表等复印件;3、相关活动开展现场照片复印件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7年8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教育信息等服务上。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自制证据,且显示的字样为“学思粉“,无法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学校(教育)、教育信息等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何潇
姜丽
张玉广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