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40721454号“隱燙yin ta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323号
申请人:王涛
委托代理人:哈尔滨市天嘉鑫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721454号“隱燙yin t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设计字体,其中的“隱燙”为繁体字,不属于不规范汉字。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在实际生产经营中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显著认读部分汉字系对繁体字“隱燙”的不规范使用,容易误导未成年人的正确认知,进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并非是判定申请商标是否构成上述条款所指“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情形所考量的因素及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