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979107号“购购空间 GOLOCO GOLOCO
SHOPPING SPA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270号
申请人:寰亚绿世纪(深圳)健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79107号“购购空间 GOLOCO GOLOCO SHOPPING SPA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62574号“120购购”商标、第17795043号“高老头Golot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具有较高显著性,且申请人与系引证商标所有人从属行业等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购购空间”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认读汉字“购购”,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认为从属行业等不同,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姜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