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108159号“MST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13108159号“MST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280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紫泰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恒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明亮
      
      申请人因第13108159号“MST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9202号决定,于2019年08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广东紫泰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王明亮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12月19日至2018年12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商标注册信息;
      2、产品包装、仓库一角、宣传页、彩页、合同、送货单、发票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3、产品销售发票、发货单、合同照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8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半导体、电子芯片、电阻器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24年12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在2014年5月1日以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销售合同、送货单、发票、产品图片、产品宣传图片等证据,其中部分的销售合同和送货单与发票能形成一一对应关系,送货单、产品图片和产品宣传图片上体现的商标是复审商标,上述证据显示的日期在指定期间内,显示的商品是三极管、钽电容、贴片电阻、二极管等,这些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综上,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