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16512970号“一品翅道YIPIN CHIDAO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548号
申请人:丁院磊
委托代理人:郑州安必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李家鑫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邦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6月28日对第16512970号“一品翅道YIPIN CHIDA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第13431380号“翅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权利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争议商标有夸大宣传的嫌疑,易造成不良影响,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相关判决书和裁定书均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
2、相关判决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数、首字读音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标识已进行著作权登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处地理位置不属于同一区域,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存在抄袭行为,并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权利。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引证商标时提供了虚假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引证商标的注册系以欺骗手段取得。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较大的市场影响力。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3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备办宴席;寄宿处;快餐馆;自助餐厅;自助餐馆;酒吧服务;餐厅;餐馆;饭店”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6年5月6日。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10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2月7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2月6日,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为动物提供食宿;烹饪设备出租”。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为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9年《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已经获准注册的商标,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程序问题的审理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的审理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系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有所体现,本案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所提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如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3类“饭店”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在文字构成上完整地包含引证商标,且并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特定含义,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另外,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饭店”等服务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提供地产生误认,未构成带有欺骗性的标识。不良影响条款适用的前提是该商标的使用造成了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至于对特定民事主体权益的损害则不属于该条款调整范围。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其注册和使用不致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后果。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使用服务上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提供地产生误认又或者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后果,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规定之情形。引证商标的注册是否系以欺骗手段取得的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
综上所述,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及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静
孙萍
王靖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