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236367号“猫婆”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15236367号“猫婆”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280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哈尔滨猫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高淑兰
      
      申请人因第15236367号“猫婆”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0109号决定,于2019年08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哈尔滨猫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高淑兰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的原注册人是哈尔滨上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2月29日将复审商标转让予哈尔滨猫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名下,后一直由申请人运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11月08日至2018年11月0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申请人2014-2018年加盟合同原件;
      2、带有复审商标标识的照片;
      3、申请人部分店面照片;
      4、申请人部分宣传推广合同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证据如下:
      5、经公证的部分加盟协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黑龙江格尔餐饮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项目上。经核准,2016年11月27日,复审商标转让予哈尔滨街上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3月13日,又转让予哈尔滨猫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名下。商标专用权至2025年10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在2014年5月1日以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5为加盟合同和加盟双方的身份信息,证据4为宣传推广合同,上述这些证据均没有加盟费、宣传推广费等相关的支付单据予以佐证,故不能证明上述合同是否实际履行;证据2、3均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证据形成的时间,故不能证明是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证据。综上,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