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254289号“十心十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40254289号“十心十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027号

       

      申请人:深圳市完美爱钻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54289号“十心十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商标标志,并不是任何加工技术的名称,更没有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特点。同时,申请人在各类别有已初审、已注册“十心十箭”系列商标,且通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形成独立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出具的说明函、申请人网站ICP信息及网站页面截图、产品包装及办公场所图片、媒体报道及相关图片、广告投放报告及宣传照片、产品销售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标识,由“十心十箭”构成,“十心十箭”为一种切工技术,指定使用在金属加工、钻石切割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技术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