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354107号“古春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272号
申请人:珠海永青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54107号“古春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81050号“古春堂”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注册商标撤销公告》1683期),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姜丽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