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88958号“H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8958号“H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406号

       

      申请人:瑞莱恩斯环球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8958号“H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64875号“H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525262号“H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767455号“邢仪电气 H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358274号“HR HRFLA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279801号“宏瑞 HORAE H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522081号“合润 HOMEROOM H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三、五、六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其权利确定再进行评审。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五、六尚处于撤销程序。
      经复审认为,在第6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燃气器具用金属连接器;金属热水器固定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金属管道接头;钢带”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手动管道压力测试和管道泄漏测试配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计量仪器;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第1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清洗配件,即卫生装置用排水配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金属管道接头;钢管”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第17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制隔音材料,即隔音板、立管衬垫和衬里”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隔音材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第1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止火势蔓延的非金属管法兰支架”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非金属大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英文“HR”及图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包含英文“HR”,在整体外观、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9、11、17、1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