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802853号“BJY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544号
申请人:北京优航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02853号“BJY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692105号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被驳回,其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06102号图形商标、第26663733号“靓舰 SHININGSEA及图”商标、第23219097号图形商标、第12118415号图形商标、第15107562号图形商标、第22100259号“安逸尔及图”商标在呼叫及整体效果等方面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即使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也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