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7203245号“众信智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938号
申请人:南京众信智仁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7203245号“众信智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9143910号“众信同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显著性。引证商标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咨询、建筑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建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