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866819号“皖舒欢畅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5866819号“皖舒欢畅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933号

       

      申请人:舒城成达车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66819号“皖舒欢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762276号图形商标、第101900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虽然图形部分较为相近,但申请商标尚有显著识读的文字部分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