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85203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411号
申请人:浙江零壹智能电器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灵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520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6845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835677号“吉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019339号“一嗨租车 EHI CAR SERVIC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申请程序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未取得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质量控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质量评估;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纯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二、三的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表现方式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