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91512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688号
申请人:盛世复兴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151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15321号“Pinky Swe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1764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486045号“石榴平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2835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809019号“脊立健康 JOY HEAL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384863、17994801、296124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七、八)、第6847056号“CCO·O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多件引证商标已共存,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也可以共存。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在实际经营活动中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经审查依法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2、引证商标九在“广告传播;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外购服务(商业辅助);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数据库信息分类;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计算机录入服务”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见第1688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九在前述服务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五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电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电广告;公共关系;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组织咨询;提供统计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图形或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已共存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