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650845号“M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6650845号“ML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928号

       

      申请人:山东世纪缘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50845号“M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34437437号“MLE”商标、第21328133号“MLE”商标、第27160099号“MLE”商标、第35066775号“MLE”商标、第27087866号“MLE1889”商标、第27078621号“一生只送一人MLE”商标、第30305422号“MLE超级珠宝”商标、第34847027号“亿品玺MLE”商标、第33822523号“MLE埃菲尔婚戒”商标、第35183846号“MLE玳雅琳”商标、第28727629号“MLE超级婚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权利状态均不稳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各引证商标状态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
      1、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四、九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四、九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其余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首饰盒、珠宝首饰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八、十、十一在先申请并指定使用的宝石、首饰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八、十、十一均包含显著识别英文“MLE”,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八、十、十一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八、十、十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