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363046号“迪摩食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183号
申请人:福州市鼓楼区福摩餐饮店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鼓楼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63046号“迪摩食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819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现为商业橱窗布置服务上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