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827991号“泽艾莉营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672号
申请人:王晓丽
委托代理人:北京慕达星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9827991号“泽艾莉营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49211号“爱莉薇 Ellie 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并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若被驳回,将造成浪费。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饮食营养指导;远程医学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饮食营养指导;整形外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