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061579号“万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061579号“万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5995号

       

      申请人:宁波万立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61579号“万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01209号“万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852000号“万立W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964059号“万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983715号“万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7387287号“万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670595号“金万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8009251号“万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七权利人被注销,引证商标三、五、六、七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即将转让至引证商标四权利人名下,引证商标四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转让流程、撤三及无效宣告申请的相关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六、七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已经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054211号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五处于异议审查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建筑材料、木地板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七分别核定使用的非金属建筑材料、半成品木材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万立”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识别中文文字“万立”、引证商标六“金万立”、引证商标七的显著识别中文文字“万岦”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七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鉴于引证商标五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等待其异议结果,并对引证商标五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张文
    付泽宇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