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114876号“CHONGKUNDANG
HEALTHCA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202号
申请人:钟根堂控股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清亦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14876号“CHONGKUNDANG HEALTHC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9639331号“CHONG KUN D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9639334期《商标公告》。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中博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