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111980号“昊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200号
申请人:刘华龙
委托代理人:浙江科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11980号“昊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4142497号“昊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与申请人为同一人。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为同一人,双方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中博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