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521119号“东方绿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521119号“东方绿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664号

       

      申请人:盐城东方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9521119号“东方绿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45300号“绿点GREEN POI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引证商标注册人企业介绍、商标流程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豆子;园艺用球茎;新鲜水果”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植物;植物种子;鲜水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