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3500006号“TUTOR TIME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2816号
申请人:中山市嘟嘟天地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00006号“TUTOR TIME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25395号“TUTOR TIME”商标、第32025394号“TUTOR TI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且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其品牌介绍、申请人所获荣誉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混淆误认,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幼儿园”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信息;培训;学校(教育)”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信息;培训;学校(教育)”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