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873516号“棉米奇mianmiq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27873516号“棉米奇mianmiqi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369号

       

      申请人:迪士尼企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光杰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4日对第27873516号“棉米奇mianmiq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931697号“米奇”商标、第9866247号“米奇”商标、第288743号“米老鼠”商标、第236266号“MICKEY MOUSE”商标、第3978225号“MICKEY MOUSE”商标、第1396560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米奇/ MICKEY MOUSE”商标已在中国获得了极高知名度和声誉,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三、申请人“米奇/米老鼠/MICKEY MOUSE”卡通形象在中国消费者当中具有巨大知名度,申请人拥有该卡通形象名称带来的商业价值具有在先商品化权,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权利的侵犯。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五、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将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引证商标档案、申请人及其“米奇”和“MICKEY MOUSE”系列商标具有知名度的证据材料、在先裁决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4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1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雨衣、妇女睡衣、袜子、衣服、游泳衣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将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棉米奇mianmiqi及图”为图文组合,与引证商标六图形整体印象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雨衣、袜、围巾、睡衣、衣服、手套、鞋、帽子等商品在功能作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具有强大重合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米老鼠为其旗下系列动画片中的卡通形象,且该卡通形象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米奇”、“MICKEY ”、“MICKEY MOUSE”、“米老鼠”均是该卡通形象的名称。争议商标中含有显著识读文字“米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米奇”、“米老鼠”、“MICKEY MOUSE”在所指的事物、含义、文字构成等方面相同或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标识,其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其之间存在特定关联,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二、三、四、六的抄袭,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审理,对申请人相关主张不再予以置评。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损害其拥有的卡通形象名称在先商品化权,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及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理由,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此外,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在此情况下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