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529863号“厂货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5499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29863号“厂货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打造的连接货源产和供应商之间的服务平台。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固有显著性较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先申请的多件类似情形案件已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企业简介及驰名商标认定情形;申请商标的官网打印件及媒体介绍;有关申请商标的媒体报道;类似案件情形介绍;判决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普通印刷体纯汉字商标“厂货通”,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第41类导游服务等全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