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11057816号“雏菊机构DAISY
COMPANIE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291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不夜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057816号“雏菊机构DAISY COMPANIE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7684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10月09日至2018年10月0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以下使用证据并交由申请人质证:
1、被申请人官网介绍;2、《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及成都雏菊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3、成都雏菊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宣传材料复印件;4、成都雏菊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参加展会的照片及相关发票复印件;5、都江堰市南山中学实验学校与成都雏菊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6、武汉环球空中商旅服务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及英语培训招生宣传单;7、马来西亚理工大学中国代表办公室马来西亚博特拉大学中国代表办公室出具的《委托证明书》复印件、“马拉西亚公立大学选派中国留学生奖学金申请项目”宣传单复印件。
针对上述材料,申请人发表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与“教育”有关,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无关。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至多仅能证明被申请人与一些教育机构合作,不能证明其将“教育”服务提供给了不特定消费者,其对证据真实性、有效性存疑。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6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教育;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大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表演(演出);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录像带发行;表演制作“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修改前《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可证明其授权成都雏菊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其提供的证据4成都雏菊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参加展会的照片及相关发票复印件及证据6武汉环球空中商旅服务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及英语培训招生宣传单尚可证明其在教育、 培训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在上述服务及与之类似的学校(教育)服务上,复审商标予以维持。被申请人尚未能就复审商标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录像带发行等其余服务上的使用提供充分有效证据,故复审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学校(教育)、教育、培训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