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505863号“造典绿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40505863号“造典绿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970号

       

      申请人:谭波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505863号“造典绿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固有词汇,是申请人企业结合自身发展臆造而得的词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绿色”,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