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86657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86657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778号

       

      申请人:大连艾森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665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604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图设计、整体外观、含义差异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影响力,加之,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域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底盘、空中运载工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