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810163号“名车居 MCJQ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011号
申请人:蒋平平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10163号“名车居 MCJQ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106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556512号“SHENG D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922721号“MILIK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7873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8625170号“铭车居 MC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门头照片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局生效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洪强
段晓梅
侯明洋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