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503582号“AERJIA STATIONER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503582号“AERJIA STATIONER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445号

       

      申请人:苍南县奥尔佳文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拉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03582号“AERJIA STATIONE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42377号“奇瑞 CHERY 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234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726725号“仁生源 RENSHENG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3223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2486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洪强
    段晓梅
    侯明洋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