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7078927号“定阳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783号
申请人:陈建俊
委托代理人:山西叁陆零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78927号“定阳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30145号“定陽及图”商标、第9259322号“定阳”商标、第9433775号“定阳”商标、第31417143号“定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区分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冰茶、豆类粗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开胃酒、烧酒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冰茶、豆类粗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食品用糖蜜、面粉、水(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定阳府”包含了引证商标二、三、四“定阳”。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三、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