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908200号“酷斯基KOOSK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908200号“酷斯基KOOSK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009号

       

      申请人:武汉酷雪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08200号“酷斯基KOOSK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348683号“Koski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436824号“KoskiPan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整体外观、识别部分、具体含义、发音及呼叫等方面均存在巨大差异,且指定商品区别显著,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设计图片、滑雪视频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滑雪板捆绑带、滑雪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体育活动器械、体育和运动用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文字“酷斯基”和“KOOSKI”构成,其显著识别部分“KOOSKI”与引证商标一、二的“Koskitech”、“KoskiPanel”在字母构成、排列顺序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