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6709589号“广德聚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053号
申请人:北京广德聚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企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09589号“广德聚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广德”具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版权登记证书、域名注册证书、店铺截图、合同、发票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汉字“广德”虽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但申请商标仍然包含其他文字要素,整体形成有别于这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其他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洪强
段晓梅
侯明洋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