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696403号“getsmart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696403号“getsmart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811号

       

      申请人:至慧在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96403号“getsmart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15805A号图形商标、第12012660号“NIUBOSHI及图”商标在构成要素、图形设计细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