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712983号“哔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712983号“哔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819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12983号“哔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较高的显著性,且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46964号“毕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主要识别部分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哔波”与引证商标“毕波”相比较,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两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