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704482号“东东农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820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04482号“东东农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41373号“东东理财”商标、第7722711号“东东MALL”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主要识别部分、呼叫方式、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艺术品估价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艺术品估价、保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显著识读文字“东东”,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