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164493号“MARO17”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7164493号“MARO17”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2874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自然研究所
      委托代理人:广州骏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64493号“MARO17”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59733号“17”商标从文字构成及呼叫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