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862468号“MYOKARDI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821号
申请人:迈奥卡迪亚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伟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62468号“MYOKARD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68084号“Myokard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MYOKARDIA”商标/商号完全相同,明显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及字号的公然抄袭和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的申请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指定使用的预防和治疗心血管疾病及紊乱的药物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两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理由不是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