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400379号“花期宝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365号
申请人:惠州市志同合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00379号“花期宝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66309号“花儿宝宝”商标、第7045205号“花园宝宝”商标、第16936025号“花生宝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实际使用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花期宝宝门店照片;销售发票、广告标识制作;品牌介绍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