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651157号“新谣托你的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357号
申请人:上海新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51157号“新谣托你的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是由“新谣托你的福”构成,使用在指定服务上,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