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15504129号“嘉六福”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12234号重审第0000002897号
申请人:六福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省嘉六福艺术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12234号《关于第15504129号“嘉六福”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261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北京知产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京行终字第8472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字第2611号行政判决,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六福公司的“六福”商标曾于2012年12月31日被我局认定为使用在第14类的宝石、贵重金饰品(首饰)、贵重金属及其合金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六福公司在原审诉讼阶段提交了2007年-2014年六福集团年报摘选,显示其设立了广州六福首饰有限公司、广州六福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六福营销策划(重庆)有限公司、六福珠宝营销策划(深圳)有限公司等附属公司,其中2014年报显示其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店铺为1208间。六福公司提交的2007年-2013年广州六福首饰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显示该公司2011年-2013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约为10亿元,2007年-2013年该公司纳税证明显示2011年-2013年国税缴纳额分别为6555万元、11095万元、9217万元,地税缴纳额分别为1278万元、946万元、617万元。2008年-2011年广告专项审计报告显示“六福”珠宝商标在2008年-2011年广告支出总计约5000万元,2007年-2016年部分广告合同及发票并结合行政阶段提交的广告合同,显示前述时间段内六福公司通过CCTV-3、CCTV-6、湖南卫视、浙江卫视等电视媒体,腾讯、网易、新浪、优酷等网络媒体,《都市丽人》、《北京青年》、《广州日报》等报纸杂志媒体,各大城市地铁广告、赞助比赛等形式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广泛、持续的宣传报道。六福公司还提交了2008年至2010年的部分销售发票,结合前述销售业绩、广告宣传等证据可以证明六福公司的第944398号“六福”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在第14类的宝石、贵重金饰品(首饰)、贵重金属及其合金商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
同时,诉争商标为“嘉六福”及图形与六福公司藉以知名的第944398号“六福”商标相比较,诉争商标完全包含后者,构成对第944398号“六福”商标的复制、摹仿。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工商管理辅助业、商业企业迁移、会计等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上述商标之间的关系产生联想,如是否存在许可使用关系、关联企业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等,从而对降低诉争商标显著性,可能贬损诉争商标商誉,致使六福公司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依法重新进行了审理,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六福”商标在第14类“宝石、贵重金饰品(首饰)、贵重金属及其合金商品上通过宣传推广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嘉六福”完全包含了申请人藉以知名的“六福”商标,已构成对申请人“六福”商标的复制、摹仿。基于“六福”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以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等服务是商品拓展销售领域的重要手段,二者之间具有密切联系,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存在关联关系,致使申请人作为前述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另,对于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我局坚持原裁定意见,不再赘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