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453935号“田园食安 RURALFOODSAFETY
TYS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2411号
申请人:黑龙江省田园食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53935号“田园食安 RURALFOODSAFETY TYS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433280号“田园食上Pastoral foo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824689号“腾云食安TENG YUN SHI AN T.Y.S.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不致引起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中文部分“田园食安”与引证商标一中文部分“田园食上”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含义不易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寻找赞助;定向市场营销;为他人安排和组织市场促销;货物展出”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市场营销;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外,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的英文部分“RURALFOODSAFETY”可译为“农村的食物安全”,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