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512483号“打我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2867号
申请人:金华市明创玩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剑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12483号“打我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打我伢”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与显著性,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查询,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打我伢”为非独创的表示商品特点的短语或句子,且无其他要素组合,整体缺乏显著特征,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