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7812726号“AT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424号
申请人:宁波萌恒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知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7812726号“A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79273号“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12484号“AT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商品相冲突的纺织工业用机器、液压引擎和马达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94544号“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无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缝纫机踏板传动装置;绕线轴(机器部件);缝纫机;工业缝纫机台板;刺绣机;马达和引擎启动器;机器、马达和引擎用连杆”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3月20日止,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未予续展,已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一、鉴于申请人放弃在纺织工业用机器、液压引擎和马达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我局针对上述商品的原驳回决定已生效,在上述两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注册。
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缝纫机踏板传动装置;绕线轴(机器部件);缝纫机;工业缝纫机台板;刺绣机;马达和引擎启动器;机器、马达和引擎用连杆”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缝纫机踏板传动装置;绕线轴(机器部件);缝纫机;工业缝纫机台板;刺绣机;马达和引擎启动器;机器、马达和引擎用连杆”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