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071581号“豆 豆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6071581号“豆 豆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5989号

       

      申请人: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71581号“豆 豆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34398号“豆瓣托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203276号“豆课堂 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249642号“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728121号“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商标构成、读音、含义、外观上均具有明显区别,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三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最终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显著识别文字“豆瓣”,其显著识别标识之一“豆”与引证商标三、四的“豆”在文字组成及呼叫上相同,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上述商标存在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流动图书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流动图书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张文
    付泽宇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