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200533号“HB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324号
申请人:晋江市安海镇纽派服装店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00533号“HB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8973号“HB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其权利确定再进行评审。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程序不予撤销,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驳回通知书中还引证了第28970085号“HB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体育活动器械;轮滑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杠铃;轮滑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均由英文“HBA”构成,在整体外观、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