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105631号“鳯香佳酿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105631号“鳯香佳酿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336号

       

      申请人:陕西凤香佳酿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8105631号“鳯香佳酿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414597号商标、第8518469号商标、第109722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印服务、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印服务、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宋岳茹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