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417513号“papayatha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417513号“papayatha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330号

       

      申请人:杭州翔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鑫嘉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17513号“papayath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臆造性商标,根据相关公众的认知水平和认知习惯,不会将申请商标翻译为“番木瓜”,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与泰国国家名称“Thailand”存在明显差异,与泰国国家名称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papayathai”与泰国人“THAI”在字母构成上存在一定区别,整体含义区别明显,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中的“papaya”可译为“番木瓜”,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宋岳茹

    2020年06月08日